第二十三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遛犬时间为二十点至次日七点;

(二)为犬只佩戴犬牌;

(三)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

(四)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

(五)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乘坐电梯时,避开高峰期;

(七)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

(八)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九)未成年人不得单独携犬出户。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