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遛犬时间为二十点至次日七点;(二)为犬只佩戴犬牌;(三)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四)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五)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六)乘坐电梯时,避开高峰期;(七)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八)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九)未成年人不得单独携犬出户。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