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植物园条例第五条有效设立植物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区域性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植物种质资源;(二)具有活植物收集、保育、展示的固定区域和适宜环境,能够实现园内主要功能分区建设;(三)具有植物引种驯化、迁地保育工作基础和与之相适应的科研能力和科技水平;(四)有符合面积要求且无权属争议的土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