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禁止下列危害植物园的行为:
(一)在植物园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损毁植物园围墙、界址、标牌或者擅自移动界址、标牌;
(三)擅自采摘植物园内的种子、花草、苗木和药材等植物材料;
(四)在植物园内植物或者设施上涂写、刻划;
(五)在禁火区内用火;
(六)向植物园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