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植物园管理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利用园内植物资源开展观光游览等取得的服务收入,应当用于植物园的物种保育、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

禁止在植物园内开展前款规定以外的有偿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