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预防、控制和消除重大农业生物灾害所需的资金、物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调配。调配的资金、物资应当用于抗灾救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