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的抗药性、防治技术的有效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可以提出特定农业区域或者特定时段内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名录,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