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信息,组织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农业有害生物预防治理措施,组织植物保护机构开展植物保护技术及产品科学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农业生产经营者传递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信息,并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预防和治理农业有害生物;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预防和治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