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一类、二类外来物种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发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产、生物、生态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