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定外来物种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外来物种现状、防治措施及发展趋势。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