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报省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