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森林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一)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未设置管理组织或者未进行实质性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的;

(三)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经责令限期整改仍不予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导致森林风景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或者景观质量明显下降的;

(四)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后达不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且无法恢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