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森林公园经批准设立后,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在十八个月内编制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森林公园经批准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完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受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委托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