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其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划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