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对保护范围内与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依法进行改造,涉及非国有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违法设施依法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