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和作业时,应当保证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