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公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擅自修改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传统村落消防安全责任的;

(四)未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动态管理的;

(五)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