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发展与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传统村落道路、供水供电、通信、公共照明、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并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