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供水、供电、供燃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协调建设单位,组织对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设计及安装建设,并在竣工验收后接收相关产权,承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责任。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分期组织移交。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