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施工现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临空抛撒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二)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三)熔融沥青,焚烧油毡、油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物质;
(四)违反规定使用高污染燃料;
(五)违反规定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六)使用排放不合格或者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建材及渣土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驶出施工现场;
(八)其他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