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一)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通道、场内主要通道,以及材料存放区、加工区等场所地坪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集中堆放并按照规范覆盖或者固化;
(二)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并使用喷淋、雾炮等防尘降尘设施设备,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及运输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施工现场,不得带泥上路;
(三)露天堆放的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及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四)土方施工、主体施工、总坪施工以及爆破、拆除、切割作业时,应当使用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
(五)使用砂浆罐体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时,应当搭设工具式安全防护棚,顶部设置喷淋设备;
(六)施工现场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