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告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和总建筑面积;
(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名单及监督投诉电话;
(三)开工、竣工日期;
(四)施工总平面图;
(五)安全、消防、卫生、文明施工具体措施;
(六)扬尘等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
(七)渣土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和管理责任人等信息;
(八)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信息;
(九)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工人维权事项等信息;
(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