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降尘和安全措施,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或者覆盖,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设置硬质围挡封闭,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