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并做好施工现场的维护管理,确保安全。

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开展巡查,保持施工现场围挡和出入口整洁。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