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宣传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法律法规,普及野生动物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