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九条已废止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规定采集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采用灭绝性采挖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恢复治理,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