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七条已废止非法引进外来野生动物物种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采取环境隔离、猎杀等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引进外来野生植物物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非法进行外来物种野外放生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捕回等补救措施,停止野外放生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