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四节 驯化培育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自治州鼓励开展野生植物驯化培育。有关部门应当在种源、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发展特种种植业。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