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三节 人工繁育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申请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报省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重点保护、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报自治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野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防疫条件合格证。禁止伪造、倒卖、转让人工繁育许可证。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