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省、自治州、县(市)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濒危、稀有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植物,包括列入国家、省、自治州、县(市)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包括野生动物植物的所有部分及其衍生物。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