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县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台湾同胞,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原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选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