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