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七章 选举程序第四十条有效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选举办事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代表候选人之外的他信任的选民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