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投票选举按选区进行,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选民证或者身份证领取选票。凭身份证领取选票的,应与选民名册核对无误后,发给选票。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投票站、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派人主持。使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选举的,应有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接受选民投票。选民在写票时,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