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二十四条有效设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县级所属单位的职工,应参加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设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设区的市所属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