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十二条有效换届选举工作结束,选举委员会撤销。县、乡两级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办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