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应分别设立办公室,负责选举的具体事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可设立选举办事处,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组织所辖选区的代表选举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