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实物、重要史迹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