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