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