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冠以教派名称,使用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名称;(二)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三)宗教教职人员兼任主要教职,未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