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宗教院校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将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内容纳入教学计划。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