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第十八条有效宗教院校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将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