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建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信用档案,以年度为周期,对从业单位进行质量安全信用分值计算和信用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从业单位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保险、表彰评优等方面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给予激励,对失信单位依法给予惩戒;有关单位和人员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在监管过程中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