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三)查阅和复制与工程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四)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或者暂停施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不得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