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理单位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等要求开展监理抽检工作,监理抽检试验检测频率应当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要求,并保证相关数据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有代表性。合同约定监理单位不承担抽检工作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和实际情况,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抽检工作合并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