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地试验管理制度,按照规范、规程开展施工自检,确保试验资料真实齐全,并对试验检测数据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在自检合格后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