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责任第十九条有效施工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依法保证安全生产费用及从业人员、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投入到位。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依法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专款专用,并建立使用台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