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第十七条有效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负责整体勘察、设计总体协调的单位,统一勘察、设计要求。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