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加强闽台种业合作与交流。促进闽台优良品种和种质资源交流,支持闽台教学及科研机构、企业开展合作研究、联合育种攻关和商业化育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