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支持教学及科研机构、良种场(基地)、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护,优良品种选育、试验、示范、推广。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享受国家和本省相关优惠政策。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引进、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