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业队伍建设,推进种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支持教学与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建立科研实践培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并在项目申报、科研保障、职称评聘等方面为科技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支持种业科技人员采取技术入股、兼职挂职等方式与种业企业开展合作研发。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