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种子条例/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业队伍建设,推进种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支持教学与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建立科研实践培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并在项目申报、科研保障、职称评聘等方面为科技人员提供便利条件。支持种业科技人员采取技术入股、兼职挂职等方式与种业企业开展合作研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